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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蒋某在二○○三年十月九日为其妻丁某投保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中心支公司南郑县支公司长泰安康(B)险种,投保单号XIA031EL0220409,并同时投保附加险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其中缴纳二○○三至二○○四年度长泰安康(B)保险费1060.00元,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430.00元;二○○四至二○○五年度长泰安康(B)保险费1060.00元,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430.00元;二○○五至二○○六年度长泰安康(B)保险费1060.00元,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870.00元。这期间每年年度期满后十月九日左右均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南郑分公司业务员上门收取下一年度长泰安康(B)保险费、缴纳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进行续保,并出具正式保险费发票。
但二○○六年度保险费期满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南郑分公司业务员王凤玲直至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才上门收取长泰安康(B)保险费1060元整,并出具一份开票日期为二○○六年十月十七日的正式保险费发票,同时收取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费870元整进行续保但未出具正式保险费发票,由业务员王凤玲出具一张白纸收条,王凤玲同时承诺过后用正式保险费发票来换取收条。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业务员王凤玲突然通知被保险人丁利英于十月二十七日早到汉中市三二○一医院进行体检,但十月二十七日早又改变到汉中指定医院汉中卫校附属医院(保险公司业务员称其为保险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血糖检验报告单显示被保险人丁利英血糖检查结果为7.0mmol/L,血糖偏高。业务员王凤玲于十月三十日又通知被保险人丁利英进行血糖复查,被保险人又于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二日前后两次在业务员陈锦华、王凤玲等三人陪同下到南郑县医院进行血糖复查,结果均为正常。
但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于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以被保险人体检结果空腹血糖偏高7.0mmol/L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书面通知投保人蒋富华拒保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在此过程中投保人认为南郑县分公司以下行为存有异议:
1、 投保人二○○三年至二○○六年长泰安康保险费(B)由业务员到期上门收取同时续保下一年度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出具正式发票,但到二○○六年十月十九日业务员王凤玲才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了出票日期为二○○六年十月十七日的长泰安康保险费发票(但票据上经办人非收款人王凤玲本人),同时收取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费,但未出具正式附加医疗保险发票,以白纸条充抵;
2、 前三年参保附加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过程中,均未通知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晚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突然在投保人已缴纳06-07年度附加医疗保险费用后又通知被保险人到指定医院汉中卫校附属医院进行体检,但汉中卫校附属医院并不在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指定的定点医院之列;
3、 十月二十七日血糖体检与十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二日两次复检结果不符,南郑分公司仅以第一次汉中卫校附属医院血糖检查结果为依据做出拒保通知的行为有失妥当,我们对此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4、 血糖偏高并不在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中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列,拒保行为无合理依据,拒保行为亦不符合第七条续保保证续保条款规定;目前汉中中心支公司又在不停的给我们找问题,但是找的问题均未违反责任免除之规定(相关材料请下载http://www.555xt.com/保险.rar);
5、 拒保通知单上所载投保单号码XLA20060051489与投保人所投保险之投保单号不符;
6、 在接到拒保通知书后,投保人及时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诉热线95500投诉,95500回复在公司用户资料库内查不到投保人的用户资料,同时回复7日内调查答复,那么投保人的用户资料到那里去了?
综上所诉,投保人对太平洋保险公司南郑分公司的一系列非正常行为感到非常不满,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到现在该保险公司也未对于此事做出合理的解释。
打油诗 《保险》
保险父母心,纯粹放狗屁。
没钱莫须理,有钱老缠你。
理赔登天难,催钱逼人急。
受骗上当滴,欲告无门第。
情面买保险,事后郁闷兮。
合同中条款,纯属玩游戏。
大病保死症,分红欺诈您。
保监是虚设,袒护有目的。
营销有欺诈,人人须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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